文/法操司想傳媒選舉日將至,時代力量公開了各地候選人的前科紀錄、及過去的涉案新聞,作為民眾在投票時的參考依據,但也同時引發了究竟會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的爭議。法院公告刑事判決結果是個資嗎?是哪一種個資呢?在開始討論之前,讓我們先來了解什麼是個人資料吧!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(下稱「個資法」)第2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,所謂的「個人資料」,指的是:指自然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護照號碼、特徵、指紋、婚姻、家庭、教育、職業、病歷、醫療、基因、性生活、健康檢查、犯罪前科、聯絡方式、財務情況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。而在上述這麼多的個人資料中,個資法又將它們分成兩類,一種是第6條規範的「特種個人資料」;及第6條以外的個人資料。而所謂的「特種個人資料」,就是「病歷、醫療、基因、性生活、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」;而這之外的其他個人資料則屬於一般的個人資料。他們的差別在於,如果是特種個人資料的話,原則禁止蒐集、處理、利用;但如果是其他的資料,則可以在目的範圍內蒐集、處理、利用。而在本次事件中,時代力量蒐集、公告的各候選人的犯罪判決紀錄、起訴新聞紀錄,理論上屬於第6條的「犯罪前科」,而屬於「特種個人資料」。特種個人資料例外也可以蒐集、處理、利用原則上,就像是上面說到的那樣,特種個人資料是不能蒐集、處理、利用的。但是立法者還是容許在有下列的原因的前提下,例外許可搜集、處理、利用(第6條第1項但書):本次的事件雖然時代力量蒐集、整理、公告的是各個候選人的犯罪前科、案件新聞,而屬於原則上不能蒐集、處理、利用的「特種個人資料」;但是由於第6條第1項但書第3款排除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」,所以如果是已經被新聞報導的事件、或法院公告的判決結果,因為已經算是「合法公開」的資料,針對這些資料所為的蒐集、處理、利用是可以的。此外,有法院見解認為,就算符合了第6條第1項可以搜集,關於資料的利用仍然必須符合同法第20條第1項的「使用範圍」限制。超出使用目的範圍的利用行為,也是違反個資法的,但這樣的見解似乎超出了法條的文義解釋,但也有不同見解認為第6條是第20條的特別規定。(註)但縱使採取第一個見解,認為應該要在「使用目的範圍」內使用,但第20條第1項但書仍留有例外規範,只要符合例外規範就可以超出使用目的範圍而為使用:如果像是時代力量這種將判決結果、涉案資訊整理並公佈的行為,由於政治人物的貪污案件資訊應該屬於可受公評之事,且也可能涉及到候選人上任之後的民意代表性等等,公布這些資訊讓民眾作為投票時的參考應該屬於上述第20條第1項但書第2款「增進公共利益所必須」,而可能可以例外超出使用目的範圍而為使用,所以可能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。「被遺忘權」的再思考在歐盟區域,有所謂「被遺忘權」的想法,人民有權在資料已經過時、或錯誤等狀況下,請求刪除他過去的資訊。舉例來說,如果今天A曾被聲稱是殺人犯並大肆報導,但事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兇手另有其人,A是被冤枉的,此時A就有機會行使這個權利,要求將他過去被寫成殺人犯的報導抹去。但在台灣,以被遺忘權作為主張的刪除紀錄請求並沒有被實務見解接受。中華職棒米迪亞暴龍隊球團前負責人施建新,曾在2014年時起訴請求google刪除搜尋結果,但是法院認為被遺忘權並沒有被法律所明文,因此駁回他的請求。究竟該不該承認被遺忘權?承認的範圍又到哪邊?值得我們一起來討論。註 這邊的問題在於第20條第1項本文的「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」,究竟是同時包含但書中例外可以運用的資料;還是限於不能利用且不合於例外可利用規定的資料。更多法操文章:不想被喚起的過去 能要求從搜尋紀錄移除嗎?狗名也要馬賽克?檢察官濫用個人資料保護法 ______________【Yahoo論壇】係網友、專家的意見交流平台,文章僅反映作者意見,不代表Yahoo奇摩立場 >>> 投稿去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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